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,在實務中有爭議,全國各地各級法院可能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決,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,現(xiàn)在以幾個案例為您解析。
1.楊某與某公司的勞動糾紛中,公司提交了《申請》證明楊某自己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,并承諾后果自行承擔。后來楊某要公司為其補繳社保,公司不同意,楊某離職要求經(jīng)濟補償。法院認為,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,勞動者同時也應當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。因勞動者自身不愿繳納等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,導致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或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,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?shù)?,不予支持?/p>
2.張某入職一家公司,任人事一職,其在簡歷中自我評價“熟悉人力資源管理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,熟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”,張某還曾在該單位部分員工入職登記表中簽署有關薪資、保險的意見,張某具備一定勞動人事管理方面的專業(yè)知識,且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、員工社會保險的繳納等人事行政工作,知悉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、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后果。該公司均為其他員工繳納社保并簽訂勞動合同,卻不與負責人事工作的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,明顯不合常理。張華亦未能提供證據(jù)證明經(jīng)其申請,公司仍拒絕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繳納社保。法院沒有支持張某的主張。